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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西乡县某某加油站与聂某某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乡县某某加油站,聂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00045号申请执行人西乡县某某加油站。被执行人聂某某。申请执行人西乡县某某加油站与被执行人聂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004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聂某某给付油料款7632元,本院已经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聂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在2015年6月30日交款2632元,申请执行人到庭核实被执行人在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时给付本案执行款910元,尚欠4090元在2015年8月3日已交清,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款6722元,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二下:终结本院(2013)西民初字第004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祖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龚武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