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汪某与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明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16号原告汪某,男。被��明某,男。委托代理人肖文娟,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汪某诉被告明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虞志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审判员 虞志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