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镇商终字第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与钱红琴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红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商终字第0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红琴,)7号,现为丹阳市钱庄餐饮有限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地址镇江市长江路15号。负责人孙庆阳,该分行行长。上诉人钱红琴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2015)京商初字第91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钱红琴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猛审 判 员  许宏亮代理审判员  丁奕帆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韦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