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陈冰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冰水,蔡华木,黄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443号申请执行人陈冰水,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蔡华木,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振英,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关于陈冰水申请执行蔡华木、黄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蔡华木、黄振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21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