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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法民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冉某某、李某甲等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冉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01143号原告黄某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吴国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某某,男,1974年出生,苗族,农村居民。被告李某甲,女,1977年出生,苗族,农村居民。第三人李某乙,女,1974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冉某某、李某甲、第三人李某乙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常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戴瀚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