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秦思忠与陈向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思忠,陈向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秦思忠。被告陈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思忠与被告陈向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思忠于2015年8月3日以其证据缺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思忠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思忠负担25元,退付原告秦思忠25元。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