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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秦思忠与陈向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思忠,陈向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秦思忠。被告陈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思忠与被告陈向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思忠于2015年8月3日以其证据缺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思忠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思忠负担25元,退付原告秦思忠25元。审判员  文晓慧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