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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邓冠景、李艳生等与邓冠景、李艳生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邓冠景,李艳生,吴景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邓冠景。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艳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吴景风。再审申请人邓冠景、李艳生因与被申请人吴景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34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邓冠景、李艳生于2015年7月24日以已与被申请人吴景风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邓冠景、李艳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冠景、李艳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忠涛人民陪审员  田银生人民陪审员  顿钢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姜欣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