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张福春与被告王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春,王军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187号原告张福春,男,196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王军明,男,成年人,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春与被告王军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福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3元,减半收取19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XX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玉霞--2----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