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3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仰智慧与合肥市科天化工有限公司、戴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仰智慧,合肥市科天化工有限公司,戴家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472号原告:仰智慧。委托代理人:陈磊,安徽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科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家兵,该公司经理。被告:戴家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仰智慧与被告合肥市科天化工有限公司、戴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仰智慧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仰智慧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仰智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94元,减半收取34747元,由原告仰智慧负担。审判员 褚玉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娟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