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田玉得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田玉得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玉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1140号罪犯田玉得,重庆市涪陵区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1)渝一中法刑初字第00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玉得犯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田玉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3次记功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田玉得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田玉得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罚金未交纳,虽提交了家庭困难证明,但不足以证明其完全无力履行财产刑义务,故应降低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玉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胡海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