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执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宇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王德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0031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方梁,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庆宇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德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德保,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潘娟娟,女,汉族,1979年11月20日出生,住安庆市怀宁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安庆市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余传卿,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余传卿,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王仲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仲东,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方学勤,女,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住安庆市大观区,身份证号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宇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安庆市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德保、潘娟娟、余传卿、王仲东、方学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宇球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安庆市恒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天正电子有限公司、王德保、潘娟娟、余传卿、王仲东、方学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文斌审 判 员 王 炜代理审判员 吴松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董 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第42条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