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滕征辉与宋子龙、宁夏昊泰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征辉,宋子龙,宁夏昊泰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475-1号原告滕征辉,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宋子龙,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昊泰隆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宋子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征辉与被告宋子龙、宁夏昊泰隆投资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慧波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