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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8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以成与王跃宗、贾俊丽一案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847-4号申请执行人陈以成。被执行人王跃宗。被执行人贾俊丽。本院(2013)聊东商初字第10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跃宗、贾俊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跃宗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跃宗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