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21-1号深圳市柏莱瑞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龙苏通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821-1号原告深圳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户籍地址湖南省衡南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简易程序审理。审判员 黄梅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娇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