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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2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李村村民委员会与康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李村村民委员会,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252-1号申请人石家庄市鹿泉区李村镇李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沈秀才。被申请人康涛。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的(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2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康涛驾驶的甘A×××××号车一辆(保全价值5万元)。现因被申请人康涛向法院提供担保,请求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康涛驾驶的甘A×××××号车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康涛驾驶的甘A×××××号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