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国良与赵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良,赵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641号申请执行人:张国良,男,汉族,1962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赵海龙,男,汉族,1963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申请执行人张国良诉被执行人赵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海龙银行存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高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