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1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朱进安与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1169-1号申请执行人朱进安。被执行人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新,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进安与被执行人陕西永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雁民初字第0647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主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无法查找到实际办公地。嗣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予以查询,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进安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院依据上述情况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案款305850元人民币,申请执行人未受偿305850元人民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11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