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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453号原告赵某,男,汉族,1966年4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发军,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71年10月8日出生。被告张某某,女,汉族,1972年8月18日出生。被告李某,女,汉族,1962年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某、张某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徐 毅人民陪审员  王彩云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