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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民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民初字第421号原告:杨某。被告: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杨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孙 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洪玉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