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申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唐服权与唐小平、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巩塘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服权,唐小平,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巩塘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申字第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服权。委托代理人:李丽,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小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巩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巩塘村委大村。法定代表:唐振秋,该村委主任。再审申请人唐服权因与被申请人唐小平、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巩塘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贺民一终字第45号和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唐服权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唐小平所持唐兆春的遗嘱内容不真实,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二审判决实体处理不当,审判程序不合法等,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一初字第319号生效民事判决中,唐服权因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其所有,该生效判决并未认定唐服权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二)唐小平与富川瑶族自治县富阳镇巩塘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房屋转让书》的内容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无效的情形,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二审判决不支持唐服权主张合同无效并无不当。(三)唐服权主张唐小平提供的遗嘱内容不真实,该遗嘱系伪造的,唐服权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诉争的房屋享有权利,二审不予审查认定并无不当。综上,唐服权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服权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献年代理审判员 王凯祥代理审判员 白 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谢庆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