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滨执民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熊兵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滨执民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被执行人熊兵。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杭滨商外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5年8月3日,被执行人熊兵尚应支付追偿款人民币44290元,违约金人民币9000元,公告费人民币325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1元,执行费人民币704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549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熊兵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维仕担保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杭滨执民字第6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清代理审判员 陈 波人民陪审员 胡骁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来 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