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广水市市场开发经营管理局与陈方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水市市场开发经营管理局,陈方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123号原告广水市市场开发经营管理局,住所地:广水市××山办事处环城东路。法定代表人潘忠峰。被告陈方宗。原告广水市市场开发经营管理局与被告陈方宗房屋租赁合同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水市市场开发经营管理局撤回起诉。诉讼费1890元由广水市市场开发经营管理局负担。审判员 朱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松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