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永伟、陈亚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29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2月初,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伙同陈某乙(在逃)在家乡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共同盗窃高档汽车的后视镜变卖换钱。2015年2月12日凌晨,被告人陈某甲驾驶刘某某的小汽车搭载刘某某和陈某乙从茂名去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喜联大厦住宅小区楼下的停车场伺机盗窃高档汽车后视镜,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在车上看风,陈某甲和陈某乙下车以暴力拉扯的手段分别将被害人梁某、谢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号牌为粤J120**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和相邻居的一辆号牌为粤XDR2**宝马小汽车的的左后视镜片盗走。得手后,三人逃离现场,并在广州市白云区将赃物卖给一陌生男子,所得赃款三人平分。经鉴定,粤J120**的梅赛德斯-奔驰汽车被盗的后视镜价值人民币4295元,支架及工时费3824元,合共价值人民币8119元;粤XDR2**宝马小汽车的的左后视镜片价值人民币4677元,底座及工时费7298元,合共价值人民币11975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梁某、谢某某的报案陈述;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及相互辨认笔录,分别对同伙陈某乙的辨认笔录,对作案地点的指认笔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及告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提供的身份证、行驶证;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犯盗窃罪,均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二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均予以采纳。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16年1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肖复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卢俊雅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5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