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孙玉晶与大连市金州区拥政水暖安装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晶,大连市金州区拥政水暖安装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396号原告:孙玉晶。委托代理人:范准,系辽宁金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市金州区拥政水暖安装队。法定代表人:张天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晶诉被告大连市金州区拥政水暖安装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已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5)金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案涉款项因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张天文犯诈骗罪而判处其有期徒刑,并退赔原告的相关经济损失。案涉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玉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兴臣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