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杜明林与刘自燕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明林,刘自燕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2889号原告:杜明林,女,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刘自燕,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杜明林诉被告刘自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杜明林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明林撤回对被告刘自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46元,减半收取2323元,由原告杜明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宣圣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