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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小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周林菊与王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林菊,王万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小字第72号原告周林菊,女,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万利,男,成年人,住郏县冢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林菊与被告王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周林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周林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林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林菊负担。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永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