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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一初字第00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戎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749号原告:孙某,男。委托代理人:程某,当涂县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戎某,女。原告孙某与被告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孙某曾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戎某离婚,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2014)当民一初字第004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孙某与戎某离婚,并于2014年12月18日向戎某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孙某于2015年7月13日再次诉讼离婚。本院认为;孙某自判决不准离婚后不足六个月再次诉讼离婚,又未提出新情况或理由,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芮习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春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