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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鲁金友与王家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金友,王家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725号原告:鲁金友。委托代理人:丁春蕾,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金友与被告王家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王家成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家成准确的送达地址,并拒绝预交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家成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57元,退回原告鲁金友。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