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鲁金友与王家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金友,王家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1725号原告:鲁金友。委托代理人:丁春蕾,山东锐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家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鲁金友与被告王家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王家成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家成准确的送达地址,并拒绝预交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王家成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57元,退回原告鲁金友。审判员 陈江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