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行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崔荷珍诉晋城市监察局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行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崔荷珍,女,汉族,1980年3月7日出生,山西省高平市人,现住山西省高平市。上诉人崔荷珍不服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晋市法行立字第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崔荷珍持晋城市纪检委信访告知书,向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晋城市监察局履行法定职责,对其信访问题作出处理。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崔荷珍不服2014年3月3日晋市纪信告字(2014)第2号中共晋城市纪检委信访告知书,对晋城市监察局提起行政诉讼无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对崔荷珍的起诉不予受理。崔荷珍上诉称,晋城市纪委监察局信访接待大厅的工作人员应当知道上诉人的举报材料属于晋城市监察局的受理范围,却以市纪检委的名义作出晋市纪信告字(2014)第1号、第2号中共晋城市纪检委信访告知书。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无依据而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指令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崔荷珍起诉所依据的是晋城市纪委信访室作出的晋市纪信告字(2014)第1、2号中共晋城市纪检委信访告知书。该告知书不是晋城市监察局作出,崔荷珍以晋城市监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依据。因此,一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芬代理审判员 王 东代理审判员 卞俊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