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一初字第01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鲍可义与鲍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可义,鲍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1035-1号原告:鲍可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鲍少刚,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鲍可义诉被告鲍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可义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人民币12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鲍少刚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鲍可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12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告鲍少刚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贺雁飞审判员 程是珍审判员 俞乃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耿韵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