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刑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狮刑初字第124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甲,男,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住址晋江市,现住厦门市湖里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5)1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银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8年9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申办一张卡号为5218****8744的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至2011年1月18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692.64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2、2008年9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向中信银行申办一张卡号为5201****3366的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至2011年2月13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9674.9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2015年6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归还了该卡全部透支本金。3、2009年3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向中国农业银行晋江市支行申办一张卡号为6228****1520的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至2010年10月4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1280.3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归还了该卡全部透支本金。4、2009年5月10日、2010年6月19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申办二张卡号分别为4062****0309、4816****7141的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至2010年9月5日分别透支上述二张信用卡本金人民币6210.86元、19375.4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5、2009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申办一张卡号为4218****0391的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至2011年1月13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8199.27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6、2009年1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申办一张卡号为4096****3637的信用卡并透支使用,截至2010年10月8日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3938.59元,超过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且逃避银行催收。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归还了该卡全部透支本金。2014年7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厦门市湖里区禾山街道林后社区林后街道被抓获。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45478.17元并预缴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蔡某某的证言,书证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个人信用报告、报案报告、银行信用卡透支利息计算的说明、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历史交易明细、信用卡催收记录、中信银行业务凭证以及被告人陈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本金人民币90371.96元,属数额较大,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共七张,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相应减轻社会危害程度,并在案件审理期间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陈某某退出在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五千四百七十八元一角七分,分别发还被害单位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一千六百九十二元六角四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二万五千五百八十六元二角六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一万八千一百九十九元二角七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顺玲代理审判员陈莉莉人民陪审员缪一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曾华彪附本案适用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