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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岭,徐卉,刘顺新,徐加菊,刘奎广,高慎兰,陈学亭,陈兴芳,鲁效合,许京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258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法学。委托代理人杨丰刚,新泰华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岭。被告徐卉。被告刘顺新。委托代理人张学安,新泰新甫泉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加菊。委托代理人张学安,新泰新甫泉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奎广。委托代理人张学安,新泰新甫泉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慎兰。委托代理人张学安,新泰新甫泉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学亭。被告陈兴芳。被告鲁效合。被告许京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告陈岭、徐卉、刘顺新、徐加菊、陈学亭、陈兴芳、刘奎广、高慎兰、鲁效合、许京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64元、减半收取81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 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