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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栋与朱永志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栋,朱永志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明民二初字第00360号原告:陈栋,194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朱永志,1966年12月23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栋诉被告朱永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管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栋诉被告朱永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朱永志在2016年2月底前给付原告陈栋本息共11800元,其它利息被告朱永志均已付清;二、双方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栋自愿负担。双方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葛明礼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经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