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00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郭鲜宁与贾立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460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武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武功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某,男,汉族。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减半承担150元。审 判 长 董 凯代理审判员 符 兴人民陪审员 张剑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弓转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