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远安执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远安执字第222-1号申请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干部。本院在执行王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以(2015)鄂远安执字第22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陈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远安县支行的存款4050元。现被执行人陈某某已履行了本院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陈某某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远安县支行账户上存款40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雷 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