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玉群与杨敬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群,杨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413-1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群。被执行人杨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敬于2015年7月31日前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敬位于襄阳市襄城区南街陈侯巷22号6幢3单元7层2室住房一套(襄城区7003x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产权的转移、变卖、抵押手续。查封期限为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郑玉梅审判员  乔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