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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顾成法与海门市滨江街道办事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成法,海门市滨江街道办事处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0296号原告顾成法。被告海门市滨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海门市滨江街道大港路4414号。法定代表人尹平,主任。委托代理人沈永标,海门市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奚建新,海门市滨江街道办事处三和中心社区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成法与被告海门市滨江街道办事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成法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成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成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顾成法负担。审判员  杜开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范刘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