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18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胡德胜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车站欣源建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胜,运城市盐湖区车站欣源建材经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851-1号原告:胡德胜,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席张乡东底张村第一组居民。被告:运城市盐湖区车站欣源建材经销部。经营者:乔武军,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南城办事处银张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德胜与被告运城市盐湖区车站欣源建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德胜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德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原告胡德胜承担。审 判 长 张 军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代理审判员 王秀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畅代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