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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定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定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钱胡路588号。法定代表人金志强,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震球(受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定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定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吴定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无锡明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毅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人民陪审员  朱蓉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小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