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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柞执字第0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钱建文与陕西麓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建文,陕西麓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柞执字第00079-2号申请执行人钱建文,男,汉族,河南新野县人。委托代理人郝美丽,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麓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大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建文与陕西麓苑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陕西麓苑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11000元、并应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6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自动履行了应支付的款项,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款11000元后,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申请执行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柞水县劳动争议委员会柞劳仲案字(2014)7号裁决书第二、三项内容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霍国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