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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商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柳秀丽与周峻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秀丽,周峻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商初字第562号原告:柳秀丽。委托代理人:吴小华,浙江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峻宇。委托代理人:吴勋波,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春芳,浙江泓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柳秀丽与被告周峻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之间有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峻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峻宇的起诉,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秀丽撤回对被告周峻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柳秀丽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徐露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庞 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