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文义与高海清、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527号原告李文义,农民。被告高海清,农民。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唐山市大庆道118号,下简称保险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义与被告高海清、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义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韩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王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