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姿萍与肖开极、陈宪宁、陈瑞蓉、陈修竹、陈奕之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姿萍,肖开极,陈宪宁,陈瑞蓉,陈修竹,陈奕之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3005号原告张姿萍,女,汉族,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紫玉花园12D。被告肖开极,女,汉族,1929年9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汇川街***号**栋*单元**号。被告陈宪宁,男,汉族,1954年9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号*栋*单元*楼*号。被告陈瑞蓉,女,汉族,1957年10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汇川街***号**栋*单元**号。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承凤,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陈修竹,女,汉族,2000年4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紫玉花园12D。被告陈奕之,女,2006年11月11日出生。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中路紫玉花园12D。原告张姿萍诉被告肖开极、陈宪宁、陈瑞蓉、陈修竹、陈奕之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姿萍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张姿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姿萍撤回对被告肖开极、陈宪宁、陈瑞蓉、陈修竹、陈奕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3900元,由原告张姿萍自行承担(原告张姿萍已预交43900元,本院退还40000元)。审 判 长 徐 佳人民陪审员 周开玉人民陪审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玫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