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4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黄德华与魏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华,魏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4671号原告黄德华,女,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王林川,重庆市涪陵区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华,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德华诉被告魏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德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德华负担。审判员 何终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勤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