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淄博天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天兴钢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天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马鞍山天兴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394号原告:淄博天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渭二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惟功,经理。被告:马鞍山天兴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光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天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天兴钢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天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天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8.00元,减半收取4444.00元,财产保全费3170.00元,合计7614.00元,由原告淄博天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振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仇 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