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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民二初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长春美临服饰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宇德矿业器材有限公司、长春市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美临服饰有限公司,吉林省宇德矿业器材有限公司,长春市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民二初字第281-1号原告:长春美临服饰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24号212室。法定代表人:金福昌,经理。被告:吉林省宇德矿业器材有限公司,地址:公主岭市范家屯镇102国道1028公里处。法定代表人:武军,经理。被告:长春市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集安大路10号。法定代表人:金福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美临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宇德矿业器材有限公司、长春市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宇德矿业器材有限公司、长春市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美临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美临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宇德矿业器材有限公司、长春市昌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900元,保全费5000元,计5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国红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人民陪审员  李志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董 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