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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民催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丁文秀申请公示催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文秀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耀民催字第00007号申请人丁文秀,女。申请人丁文秀申请宣���其持有的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编号为10897的《会员卡》,载明持有股份6544股的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陕西秦岭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编号为10897的《会员卡》,载明持有股份6544股的票据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丁文秀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敏审判员 高 荣审判员 焦秋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孟水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