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恒源支行与傅昆善、汪琼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恒源支行,傅昆善,汪琼,金启平,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973号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解放路恒源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赵冬梅,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傅昆善,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现。(到庭)住六安市盛世嘉园9号楼1001室被执行人:汪琼,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现住六安市。(未到庭,系傅昆善妻子)。被执行人:金启平,男,195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现住六安市。(到庭)被执行人:安徽海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到庭)法定代表人:黄林。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6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8月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288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 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