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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冯明保与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屈全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明,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屈全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7号原告:冯明。委托代理人:李马才。被告: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柳林镇屈家沟村。法定代表人:杨国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晶,山西百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屈全大。委托代理人:徐晶,山西百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明诉被告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屈全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明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屈全大投资控股的山西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原煤、屈全大持有的山西福麟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屈全大持有的山西瑞昌投资有限公司51%的股权予以保全,并以陕西省黄陵县南川一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采矿权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冯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陕西省黄陵县南川一号煤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采矿权;二、冻结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三、冻结屈全大投资控股的山西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四、冻结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五、冻结屈全大持有的山西福麟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六、冻结屈全大持有的山西瑞昌投资有限公司51%股权;七、查封山西宏盛能源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原煤;八、查封山西宏盛聚德煤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原煤;九、查封山西宏盛安泰煤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原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牛向宏审判员  徐玉厚审判员  王 迪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