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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宁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宁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64年10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65年7月27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万晶晶 来自: